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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伪造的举证责任
票据法上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原则有所不同。由于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本身就是票据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票据伪造的举证责任主要是证明票据上是否存在伪造签章。[4]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持票人证明其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是,在票据实务中,通常银行为被请求人,即付款人。当票据上签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时,被请求人处于较易证明票据上的签章是否真实地位。因此有必要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让被请求人来证明票据签章的真实性。从另一个方面看,付款人必须无条件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应该由付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1]郑孟状:《票据法研究》,第112页。
[2]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第316~317页。
[3]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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