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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5章 人民党义(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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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党地组织

……

第二十二条 党在中央设立中央常务委员会,简称“中常委”,是中央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党地领袖,称中央委员会主席,可以设立一至两名副主席协助工作

鉴于党目前的状况,在党的中央一级和地方各级之间设立党的北方局和南方局,由党的北方局委员会或南方局委员会负责领导北方诸省或南方诸省中党的组织;党在各省设立分部,由分部委员会负责领导该省党的工作;党在各县设立支部,由支部委员会领导党在该县的工作。

在一县范围内,如果党员人数众多,可以设两个以上的支部,此时,县一级党的组织改称党的总支,相应设立全县性质的总支委员会;

(二)贯彻执行党地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四个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

(五)……

(六)……

第三章 党的纪律

第四章 党的监察机关

(七)密切联系人民,向人民宣传党的主张,及时向党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新风尚,提倡新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权利

第五条 党员分为创始党员、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和荣誉党员,创始党员是指在党地全国性机构建立前加入党的成员,创始党员都是正式党员,不需要经历预备期;正式党员是享有完全权利义务的党员;预备党员是成为正式党员前经历的预备阶段的党员;荣誉党员必须是外国人士,由党的中央机构直接吸收,不需要经历预备期。

第六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党地中央、各大局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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